临床技能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0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一、损坏赔偿

  1.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其它教学物品损坏者,应予赔偿。

    (1) 工作失职、不遵守操作规程和保养制度者。

    (2) 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致使仪器失去效能者。

    (3) 不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擅自操作者。

    (4) 粗心大意,操作不慎,造成损坏或严重浪费者。

    (5) 学生不听从教师指导损坏者。

  2.仪器设备和其它教学物品遭到损坏时,应立即查清事故原因,确定责任,填写仪器损坏赔偿单,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国资处,然后按学院有关赔偿标准执行。

二、丢失赔偿

  1.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其它教学物品丢失者,应予赔偿。

    (1) 公物私用造成丢失者。

    (2) 属于责任心不强,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者。

    (3) 公物被盗,管理人员直接责任者。

  2.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出现丢失,直接责任者应立即填写《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表》,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国资处,按学校有关赔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