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实训中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9-0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院和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我院教学和实验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涉及化学危险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购买:

剧毒品的购买必须报教务处批准备案,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化学危险品商店购买。

第五条 运输:

必须委托专门的车辆运输化学危险品,装运化学危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六条 化学废物的处理:

化学固液废物 定期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毀处理,处理前,使用部门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弃。

第七条 管理:

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管理人员需报保卫处备案。管理人员调动,须经部门主管批准,做好交接工作,并报保卫处备案。

剧毒品的管理采取用多少、买多少的限制措施。使用时做好

使用记录,做到帐帐、帐物相符,用剩物品严加保管。

第八条 储存化学危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5.存放剧毒物品的部门必须备有保险箱,存放剧毒物品的保险箱钥匙应安全保存;

6.化学危险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九条  安全措施和安全设施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危害确定防护重点,制定防护措施。